李龙元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李龙元因保管不善,将39240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龙元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