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鹏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石鹏 因保管不善,将汪国用2004第25-0371号,地号为3-17-107-3-13/50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作废。特此声明。
声明人:石鹏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