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振勇、张庆伟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陈振勇、张庆伟 因保管不善,将50958号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汪国用2014第25-1074号,地号为4-17-1-3-83/07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废。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振勇、张庆伟 201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