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政办发〔2018〕9号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汪清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汪清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
汪清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要点》和《吉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要求,为做好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战略部署,为全面推进我县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严格依照国家各项技术规定组织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保证普查数据详实准确,普查对象不重不漏,进一步夯实我县环境保护工作基础。
二、普查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省、州统一部署和要求,高质量完成汪清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任务。通过污染源普查,摸清我县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掌握全县各行业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分布情况,以及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和处理处置情况,建立汪清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完善环境统计平台,为我县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以及生态环保大数据建设提供基础数据,为准确判断我县环境形势,优化产业结构,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三、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四、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为汪清县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2017年度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普查范围;2017年12月31日前已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普查范围。
(一)工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的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2.普查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3.普查污染物种类: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放射性污染物: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二)生活污染源。
1.普查对象。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额定出力大于等于1蒸吨/时(0.7MW)的燃煤、燃油、燃气和生物质锅炉;县城、镇区的入河(湖、库)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2.普查内容: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入河(湖、库)排污口类型、位置、规模,污水入河方式和排放方式等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3.普查污染物种类: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三)农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2.普查内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3.普查污染物种类:
废水污染物:总氮、总磷、氨氮、畜禽养殖业与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普查对象: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和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2.普查内容: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3.普查污染物种类: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五)移动源。
1.普查对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2.普查内容: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五、普查方式方法
(一)工业污染源。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按照国家制定的各行业、各类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或可辅助以遥感遥测等技术手段,获取入河(湖、库)排污口基本信息。分别在枯水期和丰水期对各类入河(湖、库)排污口开展水质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1.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2.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实地调查,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六、普查组织领导
(一)基本原则。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成立汪清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的组织与实施。由县环保局抽调人员组建的汪清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污染源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地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本系统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落实相关工作事项。
县直各单位、乡(镇)政府、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要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全县各级生态监督员要承担此次普查工作的宣传、指导、调查、核查、汇总等各项工作。
(三)部门分工。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各地做好污染源普查媒体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县工业集中区:负责工业集中区内的生活源、工业源普查工作。
县发改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普查成果应用。
县工信局:负责全县工业企业污染源调查及配合做好工业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和应用。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普查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县国土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县住建局: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机械、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县交通局:负责提供现有交通观测点的交通量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成果分析、应用。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配合做好入河(湖)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组织开展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并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县农业局:负责种植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提供农业机械等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并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并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
县市监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经营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确定我县污染源调查企业事业单位底库,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指导普查质量管理和监督。
各乡镇及街道:组织所分管的生态监督员及相关人员负责所在辖区内生活源、工业源、移动源入户调查及排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可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七、普查实施及时间安排
本次污染源普查总体时间为2017年至2019年,分前期准备、全面普查、总结发布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2018年7月底前完成)
1.成立普查机构。成立汪清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选调工作人员,落实办公条件。
2.落实普查经费。普查办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编制指南》和工作实际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3.开展污染源清查。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划分普查小区,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调查并建立入河(湖、库)排污口名录、生活源锅炉清单,开展入河(湖、库)排污口水质调取、监测工作。
4.开展污染源普查信息化系统建设。按照国家下发的技术参数要求,建设完成污染源普查信息化系统。
5.开展普查宣传动员。分阶段突出重点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宣传工作贯穿普查工作始终。
(二)全面普查。(2019年3月底前完成)
1.开展入户调查。调查登记普查对象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用水排水情况。(2018年10月底前完成)
2.数据审核汇总。按照 “先审核后汇总”的原则,依据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对普查数据逐级进行审核、汇总和上报。(2019年1月底完成)
3.开展质量核查。质量核查工作贯穿于污染源普查全过程。普查办按照质量核查技术要求,开展质量核查工作,编制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2019年3月底前完成)
(三)总结发布。(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1.开展总结工作。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等。(2019年6月底前完成)
2.开展普查工作验收。制定普查工作验收方案,开展普查工作验收。(2019年8月底前完成)
3.普查成果发布。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析(2019年5月底前完成)。编制普查公报,经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并上报上级普查机构同意后发布(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4.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利用普查数据及相关成果,组织后期开发应用,自普查公报发布后组织实施。
八、普查资料填报与管理
(一)普查资料填报。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的监测结果。
具体填报要求和污染物产排量核算方法按照国家制定的具体技术规定执行。
(二)普查质量管理。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全县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事涉部门应当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认真组织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保证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须在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重新进行普查。
(三)普查档案管理。将档案工作纳入污染源普查工作规划,与普查工作实行同步部署、同步管理、同步验收。按照《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设置专门存放地点,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做好防盗、防潮、防火、防虫、防潮等档案安全工作。
污染源普查归档文件材料分为文书材料类,表册、数据类,照片、音像、实物类等,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和10年,电子文件数据应当保持与相应纸质文件数据的一致性,重要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在普查工作中应及时对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并按照归档时限、归档要求、保管期限及时建档,妥善存放,确保档案的完整和规范。污染源普查工作结束后的验收环节,对污染源普查档案作为一个专门内容进行验收。
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应在普查工作结束后4个月内,将污染源普查档案移交至县环境保护局, 县环境保护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县档案局移交普查档案,并向州环境保护局报告。
九、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污染源普查工作,充分认识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把污染源普查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树立全县“一盘棋”思想,强化责任落实,抓好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要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普查所需经费、人力、物资、交通工具、办公条件等,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相关部门要在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协作,建立配合协作、会商交流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推进污染源普查工作,保证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三)落实责任,加强督查。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落实属地责任、岗位责任和人员责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全流程痕迹化管理。实行月调度和督查督办制度,强化对普查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
(四)严肃纪律,依法普查。严格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关于普查资料的使用管理规定,不得将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汪清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印发
附件:
汪清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孙金刚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武忠全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袁立中 县统计局局长
成 员:宋玉斌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吴 涛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朱龙男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蔡德军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金 瑛 县公安局副局长
南英豪 县财政局副局长
刘立卫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金光日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陈继斌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孙运膑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李 伟 县农业局副局长
崔艳华 县水利局副书记
王 青 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殷利海 县畜牧业管理局副局长
许松范 县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刘 辉 县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杜秀云 汪清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李明坤 天桥岭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韩光日 百草沟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崔志强 罗子沟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丁明玲 大兴沟镇人民政府人大主任
李 帅 东光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鹿继峰 春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王 生 复兴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方丽红 鸡冠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金将龙 大川街道纪工委书记
崔永学 新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张 琳 长荣街道纪工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武忠全兼任。联系电话:0433-8814255。此项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不再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