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员密集场所
(一)公众聚集场所
1、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的餐饮场所;
2、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超市、集贸市场;
3、民用机场航站楼及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4、公共体育场(馆)、会堂、会展中心;
5、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网吧、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学校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卫生(院)所;
2、在校师生总人数2000人以上或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三)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1、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
2、幼儿人数100人以上或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四)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博物馆、档案馆;
3、市州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五)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100人以上或员工宿舍居住人数100人以上的服装、皮革、家具、玩具、塑料、纺织、印染、印刷、绒绣、刺绣、食品加工和日用百货及工艺品生产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六)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旅游场所和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
二、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市州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市州级以上共青团、工会、妇联。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1、县级以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
2、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3、大中型电子计算机网站单位。
四、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1、发电厂、站;
2、一、二级送变电站;
3、市州级以上电力调度楼。
五、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6、经营管道燃气(含天然气、油制气、水煤气、液化石油气等)的单位。
六、重要的科研单位
1、国家和省级、市州级科研单位;
2、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七、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平战结合地下人防工程;
3、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轻型快速轨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4、国家储备粮库和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5、年加工10万吨以上的粮食加工企业;
6、总储量500吨以上的棉库;
7、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8、总储存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9、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的施工工地。
八、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机械、汽车、客车、机车、钢铁、造船、烟草、航空、航天、民航、医药、造纸、纺织、木器、建筑等企业;
2、支行级以上的银行和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银行分理处;
3、营业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
4、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