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汪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汪清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4日
汪清县进一步健全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精神,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7〕2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解决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总体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在全县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供养对象。拥有汪清县行政区域户籍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无劳动能力认定范围: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二)救助供养形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自行选择供养形式,经申请给予相应形式的救助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分散供养:经本人同意,各乡镇(街道)可通过签订有偿或无偿服务协议方式,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集中供养:由县民政部门按照服务优化的原则,通过签订服务协议方式,统筹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含公建民营和民办公助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供养服务机构需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证书》,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为入住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同时,要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配备服务人员,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合理配备使用社会工作者。
特殊保障:对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等疾病,已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且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县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在各乡镇(街道)协助下,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医疗机构治疗和托管。对治疗或托管支出较大,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政策规定支付额度的,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由救助供养经费解决,避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
(三)救助供养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原则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社会化发放补助金形式给予保障;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通过实物方式给予保障。
2.给予照料护理。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护理等基本服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的照料护理费用,由县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乡镇(街道)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3.提供疾病治疗。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全额资助。探索制定特困人员参加失能人员医疗照护险和家庭医生签约制度。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县民政部门通过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4.提供住房和教育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5.办理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丧葬事宜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协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丧葬事宜由乡镇(街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服务费用由县民政部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最高不得超过供养对象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应亲属要求办理的超标准丧葬服务,所需费用差额部分由提出要求的亲属承担。
(四)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根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和照料护理需求,确定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要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参照上年度我县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我县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一般可分为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参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分别按不低于我县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8、1/5和1/3确定。救助供养标准要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遵循托底、适度原则,适时调整。
(五)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县民政部门要在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照料护理标准档次。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以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和自主洗澡等六项指标为标准。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三项以下(含三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四项以上(含四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街道)及时报告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要在接到报告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六)特困人员契约管理。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契约管理制度,通过签订有偿或无偿供养服务协议方式,为机构集中供养和居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明确、规范的供养服务。
2.供养服务协议主要分为分散供养服务协议和集中供养服务协议,一般应包括服务依据、服务内容和标准、服务方式、服务地点、服务期限、服务价格、特困人员死亡后财产处置方式、县级民政部门监督举报电话以及协议签署人(或单位)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协议文本由县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3.分散供养服务协议由乡镇(街道)、服务承接方和居家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三方共同签署;集中供养服务协议由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供养服务机构和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四方共同签署。
(七)救助供养办理。
1.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要主动帮助其申请。
2.审核程序。各乡镇(街道)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审批程序。县民政部门要全面审查各乡镇(街道)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不低于30%比例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在批准之日的下个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困人员应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分散供养人员救助供养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集中供养人员救助供养金由县民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
4.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要及时告知所属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审核并报县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在其所在的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县民政部门、各乡镇(街道)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县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加快信息化建设,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案”,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价,将结果送组织部门,作为对基层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项目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二)做好制度衔接。各乡镇(街道)要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举报和媒体报道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鼓励社会参与。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支持、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专业社会工作者,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困难帮扶、社会融入、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社会康复、权益维护等专业服务,积极构建物质资金帮扶与心理社会支持相结合、基本照料服务与专业化个性化服务相配套的供养模式。
(五)加强政策宣传。县民政部门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使各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政策、吃透精神、领会要求,切实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到实处。要利用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宣传栏、宣传册等有效途径和形式,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宣传,不断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 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