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我县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改善其生活条件,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4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600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标准后,由县民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调整和完善我县《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制度》。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