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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汪清县产粮大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的通知

访问次数:6592 发布时间:2017-12-22 16:00:00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汪清县产粮大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汪清县产粮大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

 

汪清县产粮大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吉政发〔2016〕40号)、《延边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延州政办发〔2016〕20号),并切实加大我县土壤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土壤环境安全,改善和提升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产粮大县要编制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着眼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保障农产品质量、人居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为出发点,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和综合保护,改善土壤生态环境,优化土壤环境系统,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持久动力。

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管理、综合治土、污染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资源保护与污染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土体系。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土壤生态系统功能有效改善。

(三)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基础工作。

1.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以产粮乡镇为重点,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18年底前,在水稻、玉米、大豆作物主产区:百草沟镇、大兴沟镇、天桥岭镇、罗子沟镇、东光镇、春阳镇、鸡冠乡、汪清镇,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同时,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每年至少参加1次省、州组织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县环保局牵头,县粮食局、工信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特产局参与)

2.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在现有土壤调查和例行监测的基础上,在产粮为主的乡镇,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状况详查。2018年上半年,制定土壤详查实施方案,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产粮乡镇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县环保局牵头,汪清林业局、大兴沟林业局、天桥岭林业局、县林业局、粮食局、财政局、农业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利局参与)

3.依法执行监管。贯彻落实吉林省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严格控制和规范我县土地开发利用行为。按照吉林省绿色、有机食品基地发展规范,建设高标准农田。按照省发布的农药、化肥零增长技术指南,控制我县农药、化肥对土壤污染,开展农、林产品重金属和农残技术检测。(县农业局、发改局、环保局、林业局、市监局、特产局、汪清林业局、大兴沟林业局、天桥岭林业局负责)

4.扶持土壤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培育服务性土壤环境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大力发展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环保产业。(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科技局、工信局、农业局、国土局、住建局、林业局参与)

(二)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控。

1.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目前,我县化肥全年施用量约2.8万吨,有机肥施用量约5000吨,农药使用量约340吨。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80%以上,全县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60%以上。坚决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县农业局牵头,发改局、住建局、特产局、供销社参与)

2.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我县畜禽规模养殖比重为53%,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100%,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100%。2017年已完成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按照雨污分开、干湿分离、沼气利用的原则处理畜禽粪便,实现畜禽养殖排泄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设施标准化改造、污染防治处理设施建设和粪便综合利用。到2020年,畜禽规模养殖比重达到90%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75%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100%。(县畜牧局、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参与)

3.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加大灌溉用水污染控制力度,严禁超标污水灌溉。以嘎呀河、汪清河等支流为重点,加大污水综合治理力度,确保农业灌溉用水水质安全,防止对土壤产生污染。(县水利局、农业局、环保局负责)

4.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推进农村垃圾、污水治理,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坚持生态立县,将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作为工作目标,有计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落实《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方案》。对生态乡镇的土壤进行优先保护,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深化“以奖促治”政策,以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为重点,实施农村环境保护工程,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县住建局、环保局牵头,县农业局参与)

5.开展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大力推进木耳菌袋、农药、化肥、畜禽粪便残留物等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推广秸秆还田、机收捡拾打捆等措施,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全县秸秆机收捡拾打捆使用面积1067公顷,总计6402吨。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减少生活污染,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减少过度包装等措施,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依据《吉林省建筑废弃物减排与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应用技术规程》,对我县的建筑废弃物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县农业局、农机局、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参与)

6.推进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以构建绿色食品安全体系和土壤永续利用为重点,大力发展绿色、有机食品产业,鼓励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坚持以特色产业带动生态农业发展,继续发展食用菌、中药材等特色产业,黑木耳、人参、五味子年产值近20亿元,其中,黑木耳比重占全州的42%,是国家级出口食用菌质量安全示范基地。按照“生态、高效、优质、安全”的要求,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业,建设完成东光生态农业观光采摘园、百草沟绿色有机种养殖一体化园区和农特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等项目。加快发展生态林业,惠邦园艺科技苗木展示园区、新品种研发中心,东北红豆杉种植基地等项目进展顺利推进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和绿色食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县农业局、市监局、特产局、环保局负责)

(三)强化重点区域、行业监管和土壤治理修复。

1.加强重点区域管控。县政府所在地城镇建成区、工业区为重点管控区域,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加强企业搬迁原址土地功能变化后的环境监管和风险评估工作,推动污染企业退城入园。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简称“土十条”和《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吉政发〔2016〕40号)任务,按照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筛选原则:按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空间位置遥感核实工作中确定的土壤污染重点行业及企业筛选原则,筛选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土十条”明确重点监管行业中大、中规模企业;优先纳入《吉林省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的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优先纳入《吉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重点企业;优先选择近年来正常生产的企业。确定汪清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和汪清县龙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吉林省土壤环境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进行全面监管。(县环保局、工信局、发改局负责)

2.加大涉重金属等重点行业污染防控力度。确定重点监管污染物为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行业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要根据实际确定本区域重点污染物、重点监管行业和企业名单。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2018年向社会公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参与)

3.加大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力度。严格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标准,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涉重金属企业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落实总量控制指标。对涉重金属企业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重点监管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环境保护、安监部门、经济主管部门备案。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县环保局、安监局、工信局牵头,县发改局等配合落实)

4.强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等污染源管控。加强尾矿库的整治,到2017年全县已得到环境恢复治理的遗留矿山共4个,分别是复兴金仓金矿、赤卫沟金矿、屏风山采石场、东振碎石场,总治理面积12.12694平方公里,恢复土地面积0.062368平方公里、新增土地4.2平方公里、鱼塘0.12平方公里。2018年继续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有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的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全面排查和管控固体废物和危险品堆存场所,重点整治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暂存场所及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等大宗固体堆存场所,完善污染防控设施。重点监管全县所有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产生、经营处置及电子废物拆解处理单位,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场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等,完善企业污染防治措施。到2020年年底前,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县安监局、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工信局、国土局参与)

5.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负责。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级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建设用地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规划,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农用地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治理与修复方案及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要提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参与)

(四)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落实环境功能区域划分。我县在《吉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为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根据《汪清县生态县建设规划》我县共制定了6个生态功能区,14个亚区。明确各功能区定位,保持环境功能目标,严格环境管控措施。加快形成功能定位清晰、环境目标明确、要素配置合理、管控措施得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空间格局。(县发改局牵头,县农业局、林业局、国土局、县环保局、汪清林业局、大兴沟林业局、天桥岭林业局参与)

2.严格建设用地分用途管理。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对已经收回的,由县政府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向上级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局参与)

3.实施建设用地分用途管理。2017年起,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规划用地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的,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要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志和标识,采取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建立部门联动监管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县国土局牵头,县住建局、环保局参与)

4.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依法严查向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汽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县国土局、环保局牵头,县林业局、发改局、农业局、水利局、公安局、汪清林业局、大兴沟林业局、天桥岭林业局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综合治土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成立由县政府统一领导,汪清林业局、大兴沟林业局、天桥岭林业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安监局、县畜牧局、粮食局、特产局、县科技局、县委宣传部等部门组成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有关问题,统筹推进本工作方案的实施。各相关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县政府。

(二)加强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各类新区规划环评中,必须对土壤安全的内容进行评价,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项目空间布局,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新建重点监管行业企业,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对建设用地中污染地块开发利用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排放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必须设有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专章。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地区进行预警提醒并采取限制性措施。(县环保局、发改局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局、县农业局参与)

(三)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县政府统筹各类相关专项资金,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对环境监测、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经费予以必要保障。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县财政局牵头,县林业局、发改局、工信局、环保局、农业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利局、科技局、汪清林业局、大兴沟林业局、天桥岭林业局参与)

(四)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开展土壤污染生态修复、点源和面源土壤污染治理、农业土壤激素和重金属污染阻控等土壤污染防治适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比选储备一批适合我县实际的土壤污染防治实用技术,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撑。(县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参与)

(五)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大力开展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和知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林业局、教育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水利局、文广新局、汪清林业局、大兴沟林业局、天桥岭林业局参与)

(六)推进信息公开和公益诉讼。县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排污状况和设施运行情况。鼓励公众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对污染土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县环保局、法制办牵头,县法院、检察院、林业局、国土局、工信局、农业局、住建局、水利局、汪清林业局、大兴沟林业局、天桥岭林业局参与)

(七)严格评估考核。实行土壤保护与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自2017年起,县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责任书。2017年年底前县人民政府与各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年度对各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县环保局牵头,县林业局、审计局、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安监局、畜牧局、科技局、汪清林业局、大兴沟林业局、天桥岭林业局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