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我县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改善其生活条件,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7〕28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将我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368元;城市三无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715元;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每人每月500元。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4日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