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政务环境,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增强工作人员服务意识、责任意识,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全面、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政务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部门职责范围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四条 项目办理时执行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限时办结时限,并在《便民服务指南》中予以公开。
符合条件的,办理时限从受理第二日开始计算。
材料不齐的,从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次日开始计算。
第五条 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由窗口首席代表向中心申请延期办结时限,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申请人不按窗口告知的时间到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窗口按期办结。
第七条 窗口办理事项实行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必须将上月办理情况报县政务服务中心。
第八条 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非客观原因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