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心计算机网络管理,保障网络安全,保证中心正常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中心计算机网络上的计算机终端都是中心计算机网络用户,中心计算机网络用户要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计算机网络系统是中心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应用平台,严禁利用该网络处理、存储、传输涉密信息。
第三条 中心计算机网络用户必须遵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公安部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第四条 中心计算机网络参数由中心网络技术人员统一管理,窗口单位不得私自接入互联网(业务需要除外),不得私自设定计算机系统IP地址等网络参数。中心计算机网络用户不许私自安装网络交换机或集线器等网络设备,确需安装的,须向网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中心网络技术人员统一组织安装。
第五条 中心计算机网络用户不能卸载和更改防病毒软件,要定期升级,做好网络防病毒工作。
第六条 中心需要网络接入的单位(部门)需向中心计算机网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中心网络技术人员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中心计算机网络用户要对自己的网上行为负责。不得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任何干扰网络工作,破坏用户权益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但并不局限于)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中心计算机网络用户有义务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上信息安全,发现网络安全漏洞或发生网络安全事故要及时向中心网络管理部门报告,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中心计算机网络用户必须接受中心管理部门和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第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中心计算机网络用户,中心将对其进行警告、停止网络连接、限期整改等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大厅将移交其他部门处理;触犯法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