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各级政府是非遗保护主体
《条例》第四条确定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抢救保护、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朝鲜族非遗保护原则。第六条规定了州县两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条例》的组织实施,同时对“发展改革、财政、民族宗教、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卫生、体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新闻媒体、乡镇、街道”在保护非遗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为了强化保护的效果,《条例》第五条设定了各级政府将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这样,州和县市的朝鲜族非遗保护就会有固定经费支持了。
2.非遗将定期进行普查
非遗主要藏在民间,定期普查很有必要。当前,城市因生活节奏太快和现代文化的冲击,很多非遗都被掩盖了。比如,朝鲜族传统的“小两口对唱”“三老人”等说唱艺术,就是流传于朝鲜族农村。所以,《条例》第八条设定了定期组织普查、调查的内容。对于普查到的非遗,《条例》提出了建立三个名录。一是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二是非遗濒危项目名录,三是非遗记忆名录。三个层次:现有的要好好保护,面临消亡的要想办法保护,已经不存在的要组织好资料数据。
3.境外组织开展非遗调查要备案
延边是中国朝鲜族最为集中的地区,境外机构到我州开展相关的调查行为很多。我们有权利知道调查的结果是不是符合中国朝鲜族的实际情况,也有义务进行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境外组织在我州行政区域内进行的中国朝鲜族非遗调查,除得到国家法律规定的外,应向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调查结束后,须向自治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相关数据。这样,境外机构在我州开展的中国朝鲜族非遗调查,我州的文化部门也可以提供一定的便利条件,其调查成果也便于留下来为我所用。
4.非遗将纳入学校教育
《条例》第十五条中设定了支持教育部门开展非遗特色教育的内容。目前,我州很多学校都在开展相应的教学内容。比如,龙井市在朝鲜族小学中将伽倻琴纳入特色教学内容;安图县将朝鲜族人生礼仪纳入朝鲜族学校的教学内容,等等。《条例》进行了明文规范,教育部门在贯彻执行《条例》的时候,将会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特色教育内容。
5.入选非遗名录须评审
我们国家非遗采取四级名录体系,也就是国家级、省级、州级和县级。在申报条件上,《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将自己拥有的,或是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价值的,可以提出申请列入,申请的部门是“自治州、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可以向州文化局提出申请,也可以向县市文广新局提出申请。进入非遗名录是会享受到一定的经费支持。为避免随意性,保证其公正公平公开,以严谨科学的态度来解决这一问题,《条例》第十八条设定了评审委员会制度。评审委员会由行政机关非遗工作人员、文化领域研究人才、民族历史专家、民俗专家等组成。
6.传承人将得到相关待遇
非遗传承人是传承着某一种技术或技艺的有突出能力的代表者,这种技术和技艺蕴含着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非遗作为一种文化,它的核心性就是表现在这个传承人身上。立法的目的就是让传承人如大学教授一样,享受固定的待遇,同时也要承担必须的责任,带好徒弟、配合民俗学者形成文本,肩负起保护和传承优秀文化遗产的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设定了政府支持下的五项权利,第二十三条对传承人进入朝鲜族非遗保护相关岗位降低了门槛,让身藏技艺的传承人有了发挥魅力的平台。
7.鼓励非遗生产性保护
为了使我州的朝鲜族非遗相关产业有政策支持的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鼓励和支持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通过融资、合作、入股等市场机制,合理开发利用具有地方特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并在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了相应的支持措施。这些条款的设置,就是为了让我们延边的朝鲜族非遗项目能够通过生产过程得到活态保护和发展,在产品生产、流通、销售过程中,产生经济效益,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到传承。
8.其他民族非遗可参照执行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州内其他民族的非遗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