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汪清县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科学有序的指导城区绿地建设,早日使汪清县达到吉林省乃至全国的先进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所界定的规划范围与汪清县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中心城区面积为21.83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19.94平方公里)及周边的适当区域。
第三条 规划依据
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
《中国21世纪议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
《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 (国发[2001]20号)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3]784号)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1999)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GJJ/T85-2002)
《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
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建城[2005]43号)
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
建设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建城[2002]240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通知》(建城[2002]249号)
建设部《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建城[2004]98号)
《汪清县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
汪清县有关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现行规章。
第四条 规划期限与城市人口规模
本规划期限与《汪清县城市总体规划》一致,规划期限为2012——2030年,其中:近期为2012——2015年,中期为2016——2020年,远期为2021——2030年。到2015年,城市人口将达到12万人;到2020年,城市人口将达到14万人;规划期末,城市人口规模为20万人。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划适用范围与《汪清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相一致,其中对于县域范围内绿地建设具有原则上的指导作用,对于中心城区具有法律效力,具体指导城市绿地建设,如有违反,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条 中心城区公园绿地规划指标
现状2011年,中心城区人口为9.45万人,公园绿地114.16万平方米,人均 12.08平方米;
近期2015年,中心城区人口为12.0万人,公园绿地185.52万平方米,人均15.46平方米;
中期2020年,中心城区人口为14.0万人,公园绿地225.96万平方米,人均16.14平方米;
远期2030年,中心城区人口为20.0万人,公园绿地357.00万平方米,人均17.85平方米。
第七条 中心城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指标
现状2011年, 中心城区绿地面积为377.82万平方米,绿地率为32.28%,绿化覆盖率为37.28%;
近期2015年,中心城区绿地面积为460.47万平方米,绿地率为34.68%,绿化覆盖率为39%;
中期2020年,中心城区绿地面积为598.24万平方米,绿地率为36.42%,绿化覆盖率为42.00%;
远期2030年,中心城区绿地面积为853.28万平方米,绿地率为42.79%,绿化覆盖率为47.00%。
第八条 中心城区绿地布局结构
在绿色框架上搭建“一河、两山、三横、四纵”的布局结构,作为汪清城市绿地系统的骨架。
“一河”:指汪清河河流本身及其两侧湿地、带状公园绿地,共同构成汪清县中心城区的大型中心景观带和生态廊道。
“两山”:是中心城区南北两侧的绿色山体,分别是屏风山综合公园、南山综合公园以及大片的自然山体林地。在规划中综合考虑利用自然资源、将城市周边的绿地资源引入城市内部,以满足城市居民的日常娱乐、休闲的需要。
“三横”:分别为长荣大街、新民街、汪清街,为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城区内部结合主干路形成的街旁绿地、道路绿地,成为贯穿城市东西的“绿轴”,作为城区内部的重要景观廊道,生态通道、通风廊道,城市与外界的重要联系通道。
“四纵”:是指城区四条南北向城市主干路,分别是新林路、解放大路、东新一路、东新二路;结合街路两侧的道路绿地、街旁绿地,作为城市内部贯穿南北四条“绿轴”。作为城区内部的重要南北向廊道。
第九条 综合公园规划
1、屏风山公园:位于中心城区北侧,通过山林整理,修建各种园林设施、游憩设施,充分利用山林资源,为城市居民提供日常服务,占地共计165.68万平方米。
2、河北公园:位于河北新区,结合新行政中心建设,完善公园内各项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为市民提供游憩、活动的场所,做好公园与汪清河的景观衔接,占地4.72万平方米。
3、人民公园:位于老城区,构建公园的活动设施, 做好公园与森铁景观的衔接。占地2.62万平方米。
4、南山公园:位于中心城区南侧,通过山林整理,修建游憩、休闲设施,组织山林活动,可以在此开展森林休闲、健身等活动,占地共计12.53万平方米。
第十条 社区公园规划
根据汪清县城区特点,要重点规划与建设中心城区的社区公园,最大限度地满足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的需要。
1、东振公园:占地2.73万平方米,位于铁西路与滨河南街交汇处,通过微地形建设、植物景观、园林设施建设,为周边城市居民提供服务。
2、西山公园:占地6.58万平方米,位于西山路与南山街交汇处,通过增加景观设施、健身设施,为周边居民提供服务。
3、新林公园:占地1.30万平方米,位于新林路与南山街交汇处,通过增加景观设施、健身设施,为周边居民提供服务。
4、水利公园:占地5.25万平方米,增加园林设施和活动设施,为城市居民提供服务。
5、新区公园:占地1.54万平方米,通过增加景观设施、健身设施,为周边居民提供服务。
6、长荣公园:占地0.49万平方米,通过增加纪念性雕塑、景观设施,为周边居民提供服务。
7、团结公园:占地0.50万平方米,通过增加景观设施、健身设施,为周边居民提供服务。
8、滨河公园:占地1.83万平方米,通过水上活动设施建设,为周边居民提供活动场地。
第十一条 专类公园规划
汪清县缺乏专门的植物园与儿童公园,本规划对于这一类公园绿地进行了补充,规划情况如下:
1、儿童公园:占地3.34万平方米,位于滨河南街与团结路交汇处,通过修建儿童活动设施、游憩设施、教育设施、为城区的儿童提供活动场地,
2、植物公园:占地4.44万平方米,位于汪清街与幸福路交汇处,通过微地形建设、林木等植物品种按照科属组织种植,为青少年提供科普场地。
3、普门寺公园:占地56.42万平方米,位于汪清县城北部,背山面水,以佛事活动和休闲度假为主进行立体开发;举办各类文化主题活动;建设适当的休闲场所,开发都市休闲游。
第十二条 带状公园规划
在汪清河两侧形成带状公园,通过增加相应设施,为城市居民提供服务,与汪清河两侧的生态湿地相结合,形成一道亮丽的绿色风景线。汪清河及河道内部湿地加以控制,丰富城市景观和城市生态物种资源。
带状公园面积统计
地块编号 | 地块用地面积 (万平方米) | 地块编号 | 地块用地面积 (万平方米) |
A01 | 0.53 | A25 | 1.85 |
A02 | 0.67 | A26 | 0.88 |
A03 | 0.16 | A27 | 0.46 |
A04 | 0.72 | A28 | 2.52 |
A05 | 2.14 | A29 | 2.35 |
A06 | 0.60 | A30 | 0.60 |
A07 | 1.02 | A31 | 2.10 |
A08 | 1.33 | A32 | 0.54 |
A09 | 0.62 | A33 | 1.15 |
A10 | 0.36 | A34 | 1.52 |
A11 | 2.72 | A35 | 0.44 |
A12 | 2.88 | A36 | 0.29 |
A13 | 2.03 | A37 | 0.19 |
A14 | 1.73 | A38 | 0.88 |
A15 | 0.58 | A39 | 0.67 |
A16 | 1.35 | A40 | 0.80 |
A17 | 0.52 | A41 | 0.18 |
A18 | 1.15 | A42 | 1.53 |
A19 | 0.86 | A43 | 5.61 |
A20 | 0.90 | A44 | 2.52 |
A21 | 0.33 | A45 | 0.88 |
A22 | 0.43 | A46 | 0.99 |
A23 | 0.79 | A47 | 8.48 |
A24 | 1.20 | A48 | 3.35 |
共计 | 66.40 |
第十三条 街头绿地
汪清县在城市街道两侧根据相应情况形成街头绿地,为城市居民提供日常服务。
街头绿地面积统计
地块编号 | 地块用地面积 (万平方米) | 地块编号 | 地块用地面积 (万平方米) |
B01 | 0.68 | B26 | 0.81 |
B02 | 0.37 | B27 | 0.41 |
B03 | 1.14 | B28 | 0.24 |
B04 | 0.78 | B29 | 0.46 |
B05 | 0.07 | B30 | 0.63 |
B06 | 0.54 | B31 | 0.43 |
B07 | 0.45 | B32 | 0.93 |
B08 | 1.96 | B33 | 0.54 |
B09 | 0.34 | B34 | 0.41 |
B10 | 0.37 | B35 | 0.42 |
B11 | 0.50 | B36 | 0.40 |
B12 | 0.64 | B37 | 1.13 |
B13 | 0.64 | B38 | 0.21 |
B14 | 0.30 | B39 | 0.46 |
B15 | 1.26 | B40 | 0.65 |
B16 | 0.60 | B41 | 0.61 |
B17 | 0.39 | B42 | 0.97 |
B18 | 0.08 | B43 | 0.61 |
B19 | 0.32 | B44 | 1.21 |
B20 | 0.25 | B45 | 1.66 |
B21 | 0.39 | B46 | 2.02 |
B22 | 0.39 | B47 | 1.41 |
B23 | 0.30 | B48 | 2.19 |
B24 | 0.60 | B49 | 0.92 |
B25 | 0.07 | ||
共计 | 33.16 |
第十四条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的确定:
根据汪清县的现状条件,本规划确定:
综合公园服务半径为2000-3000米;
社区公园服务半径为500-1000米;
专类公园服务半径为2000-3000米;
带状公园服务半径为500-1000米;
街头绿地服务半径为200-400米;
第十五条 城区街道红线外侧宽度大于8m,单块面积大于400 m2,按街旁绿地的性质进行建设,可适当安置休息设施及园林小品。
第十六条 城区内的旧城街区,应结合该地段的现实条件,合理设置小型公园绿地。
第十七条 生产绿地
规划在东明新建苗圃,面积共计40万平方米,加之近郊的林场生产绿地,作为城市生产绿地的有益补充,以满足城市绿地建设的需要。
第十八条 防护绿地
主要分布在医院、工业、污水处理厂等对城市有一定污染的用地周边,规划平均宽度在10—30米之间。其中,部分医院和大部分工业用地参考现状条件,在用地内部形成绿化隔离带代替周边卫生防护林。植物品种主要采用榆树、旱柳、丁香、接骨木等。
规划城区内部共计有防护绿地99.71万平方米。
第十九条 卫生防护林
主要分布在医院、工业、污水处理厂等对城市有一定污染的用地周边,规划平均宽度在10—30米之间。其中,部分医院和大部分工业用地参考现状条件,在用地内部形成绿化隔离带代替周边卫生防护林。传染病医院、重污染工业用地周边设宽度不小于50m的防护林带。污水处理厂周边形成150—300m宽的卫生防护林。植物品种主要采用榆树、旱柳、丁香、接骨木等。
第二十条 安全防护林
在铁路、公路两侧形成20-40m宽的安全防护林。在此可按生态规律形成一定规模的植物群落:如上层(银中杨、旱柳),中层(接骨木、锦鸡儿、东北山梅花),下层(当地野生草本植物)。高压走廊每侧形成12——20m宽绿化带,限制种植高大乔木,以低矮灌木和草本花卉为主。植物品种以金银木、金雀儿、绣线菊、鸢尾、石竹、马蔺、三叶草等为主。
第二十一条 道路绿地规划
道路绿地规划一览表
道路名称 | 道路 等级 | 道路红线宽度(米) | 断面形式 | 主要应用植物品种 | 道路绿化风格 | |||
东振街 | 主 | 35 | 一块板 | 拧劲槭、京桃、垂榆、桧柏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秋季色叶、冬季观干 | |||
新民街 | 主 | 35 | 一块板 | 假色槭、金叶榆、色木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秋季色叶、冬季观干 | |||
汪清街 | 西段 | 主 | 25 | 一块板 | 油松、云杉、银中杨、丁香、垂榆、荷兰菊、鸢尾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秋季色叶、冬季观干 | ||
东段 | 主 | 35 | 一块板 | |||||
新林路 | 主 | 35 | 一块板 | 复叶槭、桧柏、垂榆、连翘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 |||
长荣大街 | 主 | 60 | 三块板 | 新疆杨、旱柳、红皮云杉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秋季观果 | |||
西山路 | 主 | 35 | 一块板 | 旱柳、八仙花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 |||
解放 大路 | 北段 | 主 | 50 | 三块板 | 油松、连翘、丁香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秋季色叶、冬季观干 | ||
南段 | 主 | 35 | 一块板 | 银中杨、丁香、接骨木 | ||||
东新一路 | 主 | 40 | 两块板 | 新疆杨、旱柳、红皮云杉、金山绣线菊、丁香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秋季色叶、冬季观干 | |||
东新 二路 | 北段 | 主 | 40 | 三块板 | 蒙古栎、云杉、拧劲槭、白桦、山杏、连翘、丁香、金山绣线菊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秋季色叶、冬季观干 | ||
南段 | 主 | 35 | 三块板 | |||||
东新四路 | 主 | 35 | 两块板 | 银中杨、接骨木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秋季观果 | |||
站前路 | 主 | 35 | 一块板 | 银中杨、连翘、八仙花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秋季色叶、冬季观干 | |||
林园路 | 主 | 40 | 两块板 | 复叶槭、丁香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 |||
河北大街 | 主 | 30 | 一块板 | 蒙古栎、丁香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 |||
滨河北街 | 次 | 20 | 一块板 | 绦柳、拧劲槭、云杉、红瑞木、丁香、榆叶梅、白桦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秋季色叶、冬季观干 | |||
大川街 | 次 | 25 | 一块板 | 垂榆、银中杨、丁香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 |||
南山街 | 次 | 25 | 一块板 | 旱柳、八仙花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 |||
清泉路 | 次 | 25 | 一块板 | 山杏、榆叶梅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 |||
铁西路 | 次 | 25 | 一块板 | 京桃、接骨木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 |||
清林路 | 次 | 25 | 一块板 | 山杏、连翘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 |||
南岭路 | 次 | 25 | 一块板 | 银中杨、八仙花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 |||
大明路 | 次 | 25 | 一块板 | 旱柳、云杉、八仙花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 |||
北一路 | 次 | 25 | 一块板 | 云杉、连翘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 |||
东甲路 | 次 | 25 | 一块板 | 京桃、云杉、榆叶梅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 |||
北三路 | 北段 | 次 | 25 | 一块板 | 银中杨、榆叶梅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 ||
南段 | 次 | 25 | 一块板 | |||||
东新 三路 | 北段 | 次 | 25 | 一块板 | 复叶槭、山杏、连翘、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 ||
南段 | 次 | 25 | 一块板 | |||||
北四路 | 次 | 20 | 一块板 | 复叶槭、丁香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 |||
北五路 | 支 | 15 | 一块板 | 蒙古栎、接骨木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 |||
滨河 南街 | 东段 | 支 | 20 | 一块板 | 垂榆、八仙花 | 春夏秋三季鲜花、夏季浓荫、冬季观干 | ||
西段 | 支 | 20 | 一块板 | |||||
滨水一街 | 支 | 20 | 一块板 | 山杏、八仙花 | 春夏秋三季鲜花、夏季浓荫 | |||
滨水二街 | 支 | 20 | 一块板 | 山杏、八仙花 | 春夏秋三季鲜花、夏季浓荫 | |||
北华路 | 支 | 20 | 一块板 | 蒙古栎、接骨木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 |||
滨水路 | 支 | 20 | 一块板 | 银中杨、接骨木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 |||
北山街 | 支 | 20 | 一块板 | 蒙古栎、八仙花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 |||
新北街 | 支 | 20 | 一块板 | 京桃、连翘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 |||
文体街 | 支 | 20 | 一块板 | 云杉、丁香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 |||
大通北路 | 支 | 20 | 一块板 | 京桃、八仙花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 |||
大明北路 | 支 | 20 | 一块板 | 蒙古栎、丁香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 |||
幸福北路 | 支 | 20 | 一块板 | 银中杨、接骨木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秋季观果 | |||
团结北路 | 支 | 20 | 一块板 | 山杏、垂榆、连翘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 |||
北二路 | 支 | 20 | 一块板 | 银中杨、丁香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 |||
铁一路 | 支 | 20 | 一块板 | 京桃、连翘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 |||
铁二路 | 支 | 20 | 一块板 | 京桃、连翘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 |||
铁三路 | 支 | 20 | 一块板 | 京桃、丁香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 |||
铁四路 | 支 | 20 | 一块板 | 京桃、丁香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 |||
汪林南街 | 支 | 20 | 一块板 | 京桃、八仙花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 |||
石油东路 | 支 | 20 | 一块板 | 复叶槭、山杏、连翘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 |||
铁东路 | 支 | 15 | 一块板 | 拧劲槭、八仙花、红瑞木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冬季观干 | |||
石油路 | 支 | 20 | 一块板 | 复叶槭、山杏、连翘、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 |||
西一路 | 支 | 15 | 一块板 | 京桃、八仙花 | 春夏秋三季鲜花、夏季浓荫 | |||
新安路 | 支 | 20 | 一块板 | 山杏、八仙花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 |||
新丰路 | 支 | 20 | 一块板 | 京桃、连翘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 |||
新光路 | 支 | 20 | 一块板 | 山杏、八仙花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 |||
清华路 | 支 | 15 | 一块板 | 山杏、连翘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 |||
南林街 | 支 | 20 | 一块板 | 蒙古栎、接骨木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 |||
沙二路 | 支 | 20 | 一块板 | 山杏、接骨木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秋季观果 | |||
沙三路 | 支 | 20 | 一块板 | 山杏、八仙花 | 春夏秋三季鲜花、夏季浓荫 | |||
大通路 | 支 | 15 | 一块板 | 山杏、丁香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 |||
大星路 | 支 | 20 | 一块板 | 山杏、八仙花 | 春夏秋三季鲜花、夏季浓荫 | |||
幸福路 | 支 | 25 | 一块板 | 复叶槭、红瑞木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 |||
大安路 | 支 | 20 | 一块板 | 复叶槭、丁香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 |||
园丁路 | 支 | 20 | 一块板 | 旱柳、八仙花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 |||
团结路 | 支 | 20 | 一块板 | 京桃、山杏、复叶槭、八仙花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秋季色叶、冬季观干 | |||
东乙路 | 支 | 20 | 一块板 | 复叶槭、丁香 | 春季鲜花、夏季浓荫 | |||
第二十二条 分车岛绿化
道路上存在分车环岛时,绿化应以低矮花灌木为主,满足道路交通的视距要求,并且具有可识别性,为广大司机的空间定位提供参考。规划植物品种应用为:珍珠绣线菊、水蜡、八仙花、红瑞木、矮牵牛、鸡冠花、串红、荷兰菊、石竹等。
第二十三条 广场绿化
广场具有人流大、使用率高、生态环境差等特点。相应在广场上应用的植物也应具有抗逆性强、观赏价值高等特点。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具体过程中可应用的植物品种有:桧柏、杜松、紫杉、银中杨、龙爪柳、山杏、山桃、紫叶李、拧劲槭、火炬树、丁香、接骨木、连翘、八仙花、铺地柏、锦带、披枝榆、美人蕉、荷兰菊、石竹等。
第二十四条 绿化控制要求
为了提高城市绿地建设质量以及提升城市景观水平,建议在用地建设时,中心城区在道路红线以外保留5-10米的绿化控制带;在工业区道路红线外,保留10-30米的绿化控制带。
第二十五条 根据《汪清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汪清县建设用地的现状情况,对城区范围内各类用地附属绿地规划指标确定如下:
城区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化规划指标:
城区居住用地绿地率规划指标
用地类别 | 绿地率 | 备注 |
居住用地 | >25% | 旧区改建 |
居住用地 | >30% | 新建建设 |
城区其他用地绿地率规划指标
用地类别 | 绿地率 | 备注 | |
行政办公用地 | >35% | ||
商业、金融用地 | >20% | 新建宾馆>35% | |
医疗卫生用地 | >35% | ||
教育科研用地 | >35% | ||
工业用地 | 15-20% |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20% | ||
特殊用地 | >35% | ||
其他用地 | >20% | ||
道 路 | 主干道 | >20% | |
次干道 | >15% |
本指标体系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确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补偿标准应根据所处地段绿地的综合价值由所在城市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为提高城市的防灾能力,发挥城市绿地的避灾减灾作用,本规划特制定避灾绿地规划,并纳入城市防灾体系规划。
第二十七条 利用各类城市广场、绿地、文教设施、体育用地、道路等,建立城市避灾体系。具体安排如下:
1、避灾绿地
在进行绿地的规划设计时,须考虑到平常时期与非常时期不同的使用特点,形成多功能、可应变的柔性设施,以提高城市的减灾、救灾、避灾能力。
本次规划将汪清县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等作为震后的避灾绿地。
2、避灾通道
利用城市次干道及支路将避灾点连成网络,形成避灾体系。
3、救灾通道
为保证灾害发生时城市与外界的交通联系,规划以城市主次干路作为城市的救灾通道。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建筑红线距离,不容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
第二十八条 依法保护城区内部现有的老树名木,积极采取养护复壮措施。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对汪清县城区主要的绿化树种选择如下:
1、街道广场:蒙古栎、银中杨、旱柳、复叶槭、白桦、拧劲槭、山杏、京桃、垂榆、五角枫、绣线菊、珍珠梅、金银木、接骨木、红瑞木、水腊、八仙花、连翘、丁香、连翘。
2、工业区:榆树、蒙古栎、旱柳、银中杨、丁香、连翘、接骨木、锦鸡儿、文冠果、五叶地锦。
3、居住区及单位附属绿地:梓树、山杏、京桃、矮紫杉、稠李、白桦、火炬树、五角枫、黄刺玫、榆叶梅、绣线菊、连翘、丁香、锦带、山葡萄、五叶地锦。
4、公园绿地:紫杉、红皮云杉、银中杨、五角枫、梓树、火炬树、垂榆、京桃、山杏、丁香、连翘、溲淑、金银木、接骨木、绣线菊、水蜡、八仙花、榆叶梅等。
5、道路绿化:银中杨、旱柳、云杉、油松、蒙古栎、复叶槭、拧劲槭、白桦、连翘、丁香、八仙花、荷兰菊等。
6、防护绿地:榆树、旱柳、蒙古栎、梓树、丁香、接骨木等。
第三十条 汪清县城区规划应用的园林绿化树种,详见本规划说明书。
骨干树种的选择:
银中杨、旱柳、云杉、山杏、京桃、复叶槭、蒙古栎、白桦、五角枫、黄刺玫、玫瑰、丁香、东北连翘、榆叶梅、珍珠梅、红瑞木、锦带、红叶李、绣线菊
基调树种的选择:
蒙古栎、旱柳、杨树(含银中杨、新疆杨)、五角枫、白桦、五角枫、复叶槭、山杏、云杉。
第三十一条 城市植物群落构成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除展示城市风貌的重要节点景观中局部应用草坪以外,其余地块选用乔灌草相结合的复层结构绿化形式。
裸子植物与被子植物比例为2:8;
常绿树种与落叶树种比例为3:7;
木本植物与草本植物的比例为(8~8.5):(2~1.5);
速生树种、中生树种和慢生树种的比例为4:3:3;
乡土树种与外来树种比例为7:3;
乔木与灌木比例按各类绿地而异。
第三十二条 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以栽培方式的不同为依据对植物群落进行分类保护:
自然群落:以就地保护为主,规划在远期形成规模,包括生态湿地。
人工群落:形成多种模式的植物群落,可以分为模拟自然生态群落;花园式栽植群落;景观式栽植群落;简洁式栽植群落等。其中,城市防风林是模拟自然生态群落;城市内部公园绿地采用花园式和景观式植栽群落;农业生产用地、道路绿地采用简洁式植栽群落。
第三十三条 植物物种基因保护
通过对苗圃建设和有计划地建立园林植物重点物种的基因库来加强对特有物种资源的收集和保护。包括国家一级保护的红松;国家二级保护的黄菠椤、紫椴、榉树、长白松。
第三十四条 生物多样性保护对策
组织人力进行城市绿地系统植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基础研究;保护城市自然遗留地和自然植被,维护自然演进过程;合理规划布局城市绿地系统,建立城市生态绿色网络;大力开发利用地带性的物种资源,尤其是乡土植物,积极慎重地引进外域特色物种,构筑具有地域植被特征的城市植物多样性格局;构建生物多样性高的复层群落结构,提高单位绿地面积的生物多样性指数。复层结构群落能形成多样的小生境,为动物、微生物提供良好的栖息和繁衍场所,有利于招引鸟类等野生动物入城,促进生物多样性的提高,改善绿地系统自维持机制,提高绿地系统的抗逆性和稳定性。
第三十五条 城市水系防护标准
规划各河渠断面按50年一遇的洪水流量标准进行整治,河渠横断面城市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六条 城市水系造景
水系两侧绿地,在建设时进行控制,统一进行规划,形成不同的主题,从而进一步形成汪清县的城市特色。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划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要求编制,规划建设内容共分近、中、远三期实施:近期(2010——2015),中期(2016——2020),远期(2021——2030)。
第三十八条 分期建设的具体项目、规模
分期建设具体项目、规模
建设年限 项 目 | 近期(2012—2015年) | 中期(2016—2020年) | 远期(2021~2030年) | |
公园绿地(万平方米) | 综合公园 | 加强屏风山公园和河北公园的建设,增加活动、休憩设施。 | 新建人民公园,对原有公园进行维护,增加活动、休憩设施 | 对原有公园进行维护,加强南山公园建设。 |
社区公园 | 对于已经建成的公园加强维护和管理,新建长荣公园和滨河公园。 | 对于已经建成的公园加强维护和管理,新建新区公园、团结公园。 | 对于已建社区公园绿地进行维护、增加游憩设施和进行植被培育;新建东振公园、西山公园、新林公园、水利公园。 | |
专类公园 | 新建儿童公园。 | 新建植物公园 | 新建普门寺公园,对于原有公园进行维护,植物培育; | |
带状公园 | 进行带状公园建设,进行植物培育,活动、景观设施增加,培育城市特色。 对原有的带状公园进行维护,新建A36、A37、A38、A39、A40、A42地块绿地,对于其余地块的带状公园进行用地控制 | 对原有的带状公园进行维护,新建A11、A12、A22、A24、A25、A26、A27、A28等地块绿地,对于其余地块的带状公园进行用地控制 | 对于已建的带状公园进行维护,对其余带状公园进行建设,精心进行设计,植物培育和增加设施,培育城市特色。 | |
街旁绿地 | 对于原有的街旁绿地一进行维护,增加设施,使之做为城市绿地的亮点。 新建B16、B17、B21、B24、B26、B27、B28、B29、B30、B31、B32地块绿地 | 新建B01、B02、B03、B04、B26、B13、B14、B18、B37、B42、B43、B44、B45、B46、B47、B48等地块绿地 | 对于原有的街旁绿地一进行维护、增加设施,新建其余街旁绿地。 | |
小计 | 185.52 | 225.96 | 357.00 | |
生产绿地(万平方米) | 苗圃 | 暂时使用现有苗圃,中期对其逐步进行撤销。 | 在东明新建苗圃 | 对新建苗圃进行维护 |
小计 | 19.86 | 31.65 | 40 | |
防护绿地(万平方米) | 防护绿地 | 对于原有的防护绿地进行维护,增加植物群落的层次,结合城市建设新建铁路防护绿地 | 对于原有的防护绿地进行维护,增加植物群落的层次,结合城市建设新建铁路防护绿地 | 对于原有的防护绿地进行维护,增加植物群落的层次,结合城市建设新建其他部分的防护绿地 |
小计 | 30.65 | 65.47 | 99.71 | |
附属绿地(万平方米) | 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等 | 对于老城区各项建设用地见缝插绿,随各单位建设配套完成。 | 随各单位建设配套完成。 | 随各单位建设配套完成。 |
小计 | 224.44 | 275.16 | 356.57 | |
规划期末总计 | 绿地面积(万平方米) | 460.47 | 598.24 | 853.28 |
人均公园绿地(平方米) | 15.46 | 16.14 | 17.85 | |
绿地率(%) | 34.68 | 36.42 | 42.79 |
第三十九条 及早进行相应地块的园林绿地规划设计工作,政府有关部门要在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上予以充分支持、提供保证。
第四十条 行政、法规措施:
经批准后,必须与汪清县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配合实施,作为汪清县城区城市绿地规划建设的法律依据。
在实施过程中,县政府每年应投入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并力求按照规划的近期、远期目标给予保证。要在现有国家行政法规和汪清县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针对汪清县城区园林绿化建设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做到“依法兴绿”。
对于城区内违反规划、侵占和破坏绿地的行为,应照章严厉处罚;而对于超过规划标准完成绿化工作的单位,应给予奖励。
要加强对各级园林绿化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进一步引进人才,努力创作园林“精品”,不断提高城区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水平。
要加强对市民进行城市绿化方面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绿化意识,鼓励市民自觉爱护绿地,搞好庭院、阳台、屋顶绿化。
在规划执行中继续行使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及汪清县城市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政策、经济措施:
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受益者负担的原则,在城市土地批租、转让地价的确定时,应考虑城市绿地的综合效益。将园林绿地所带来的土地增值部分返回到城市绿化建设中去。
要充分利用市场环境所提供的条件,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增加对园林绿化投资力度,保证达到预期的规划建设目标。
以市场为引导,调动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开辟多种融资渠道。
1、调动开发商的积极性。
采用容积率奖励等方式鼓励开发商建设城市公共绿地。
2、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走向。
政府先作规划引导小区公共绿地与城市绿地系统相融合,借用开发商建设居住区附属绿地的资金使城市绿地公共开放系统得以完善。
3、加强对群众绿化的引导。
将小块绿地的养护权交给单位或个人,城市绿地义务建设和个体经济利益之间相挂钩。
注:如果本规划绿地用地与汪清县总体规划有矛盾之处,应由汪清县建设局负责协商解决。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划由文本、规划图件和附件(规划说明书)三部分组成。
第四十三条 强制性内容
文本中“黑体字”条文为本规划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属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便具有指导城乡绿地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效力,在规划范围内从事绿地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按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本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