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县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的畅通,以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有效地组织、指挥人民防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县人防办(民防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制定全县人防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县人防办(民防局)统一组织管理审批全县警报设施的新建、搬迁、更换等工作。
三、县人防办(民防局)每年定期做好全县人防警报信号发放试鸣工作,并在试鸣的五日前发布公告。
四、县人防办(民防局)每年对全县警报器和控制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全县防空警报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五、县人防办(民防局)定期对警报器设点单位维护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指导。
六、警报器建设单位要指派专人进行日常维护管理,设点单位不得擅自进行鸣响等违规操作。
七、警报器设点单位因需要改迁或变动警报设施时,应及时向县民防局报告,事先做出恢复安装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因需要改造、装修、维护,拆迁改造警报设施发生的各种费用,由警报器设施所在单位负担。县人防办(民防局)根据规划需要改迁或变动警报设施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县人防办(民防局)负担。
八、在城市防护区域内指定设置防空警报设施的高层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警报建设规划要求,预留安装防空警报设施的位置,警报设施的基础和电源线路,控制终端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安装过程中警报器设置单位应积极配合人防部门安装。
九、对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根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拆除改造行政许可工作流程
图》
汪清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八年四月三十日